(2016)桂082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惠华、莫娟英等与郭成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华,莫娟英,莫运妮,莫观凤,郭成科,郭达基,郭起军,黄位锋,莫国仕,莫成华,莫新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525号原告黄惠华,女,193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原告莫娟英,女,1968年1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原告莫运妮,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原告莫观凤,女,1966年9月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羡立,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莫新章,男,194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郭成科,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郭达基,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郭起军,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黄位锋,男,1968年12月23日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莫国仕,男,1969年11月15日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被告莫成华,男,1968年5月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华、莫娟英、莫运妮、莫观凤与被告郭成科、郭达基、郭起军、黄位锋、莫国仕、莫成华、第三人莫新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华、莫娟英、莫运妮、莫观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惠华、莫娟英、莫运妮、莫观凤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谢华中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飞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