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功与胥通洋、侍作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功,胥通洋,侍作军,灌云县公安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866号原告陈功,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成,灌云县四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胥通洋,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侍作军,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灌云县公安局,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一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效平,灌云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教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功诉被告胥通洋、侍作军、灌云县公安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胥通洋、侍作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功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功撤回对被告胥通洋、侍作军的起诉。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