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中止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焦清与焦红刚、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清,焦红刚,贾岩松,郭勇超,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中止639号申请执行人焦清。被执行人焦红刚。被执行人贾岩松。被执行人郭勇超。被执行人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仓子乡唐家湾村。本院在执行焦清与焦红刚、承德县恒伟唐家湾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