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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50号原告孙某,城镇居民。被告林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堂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