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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1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庞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11民初190号原告:庞X。被告: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X承担。审 判 员 李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丽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