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无名皮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盐城市绘绣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无名皮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绘绣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967号原告:浙江无名皮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青店头。法定代表人:秋国良。委托代理人:金丽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绘绣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东风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翟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无名皮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绘绣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无名皮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