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京彩与李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彩,李孟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京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立。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孟恩,1964年10月1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彩与被告李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京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李京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