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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李京彩与李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京彩,李孟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李京彩,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小立。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孟恩,1964年10月1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彩与被告李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京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李京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牛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