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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张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13号罪犯张敏,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被告人张敏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5年10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