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5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大桥与王志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大桥,王志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230号原告赖大桥。委托代理人熊依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思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志明。委托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大桥诉被告王志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大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大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大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赖大桥负担。审 判 长 袁 亚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川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