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8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庆志与杨新国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志,杨新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912号原告张庆志,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新国,男,50岁,汉族,唐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告张庆志与被告杨新国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志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庆志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银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