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庆志与杨新国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志,杨新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912号原告张庆志,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新国,男,50岁,汉族,唐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原告张庆志与被告杨新国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张庆志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庆志减半承担。审判员 刘永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银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