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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34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2009年6月24日因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2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500元。2015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农民。2015年11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朱某、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被告人朱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前周路152号出租房内开设了“拔两张”形式的赌博场头,向庄家抽头赢利,其妻子即被告人徐某亦参与抽头,余某甲(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5天。直至同年11月5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赌场断断续续共持续一个月左右,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朱某、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朱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甲、余某乙、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已悉数退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朱某有赌博劣迹又犯本案之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与罪后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危险,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