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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忠卫与高静、李春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卫,高静,李春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24号原告黄忠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高静,又名高进,男、汉族。被告李春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忠卫与被告高静、李春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忠卫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黄忠卫负担。审 判 长  仝娟萍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院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