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忠与杨东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忠,杨东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53号原告岳忠。被告杨东松。原告岳忠与被告杨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岳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东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的账户6292,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东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行的账户6292。冻结期间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