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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鹏鹏与崔占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鹏鹏,崔占祯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212-1号原告崔鹏鹏。被告崔占祯,又名崔小贵。本院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原告崔鹏鹏与被告崔占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崔鹏鹏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鹏鹏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鹏鹏负担。审 判 长  尹凤艳审 判 员  孟凡洲助理审判员  韦红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超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