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陶滔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滔滔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滔滔,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007年1月29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次;2009年3月7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次;2011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2016年1月5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滔滔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劲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滔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陶滔滔在本市西湖区南海大浴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将氯胺酮11克卖给赵某(另案处理)。当晚,赵某在本市青云谱区广州路“盛世年华KTV”830包厢,容留被告人陶滔滔和吸毒人员龚某、刘某等多人吸食了一部分赵某下午从被告人陶滔滔处购买的氯胺酮,最后,上述人员均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吸食剩余的氯胺酮5.4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认定:上述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滔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供述及同步视频资料;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龚某、刘某的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洪)公(司)鉴(化)字(2016)101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陶滔滔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11)西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滔滔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氯胺酮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滔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滔滔有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滔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佳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