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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州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与丁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丁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40号原告:邓州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振有。委托代理人:郑振华,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杰,男,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州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郑振华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佳���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州市佳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张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