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唐军发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305号罪犯唐军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唐军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长中刑二终字第0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起异动后至2024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军发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30日评为年度学雷锋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5.3分(2014年2月至2015年11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军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军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