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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孟兆新与呼斯乐图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兆新,呼斯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孟兆新,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呼斯乐图,男,蒙古族,牧民。孟兆新与呼斯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32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呼斯乐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人孟兆新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孟兆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呼斯乐图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兆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