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公司、覃海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公司,覃海学,叶善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32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正帆。委托代理人曾星铭,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付会煦,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石龙镇工业区A区1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叶善贵。委托代理人覃宗安,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盘翔宇,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海学。被告叶善贵。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广西象州商源酒业有限公司、覃海学、叶善贵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68元,由原告广西颐生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泰钧审 判 员 韦 铭人民陪审员 潘凤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银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