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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任雪莲诉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雪莲,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694号原告任雪莲,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旻,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北京智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关环岛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庆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钢,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与管理科科长,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梁永利,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司法所所长,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任雪莲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北街道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雪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旻,被告城北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王钢、梁永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雪莲诉称:我与城北街道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现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城北街道办支付我哺乳期被辞退赔偿金38058.28元;2.判令城北街道办支付我晚育津贴和生育险报销差额1500元;3.判令诉讼费由城北街道办负担。被告城北街道办辩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任雪莲自2009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经城北街道办政法社区依法选举担任第七届居委会委员和第八届副主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任雪莲是依照选举程序由选民以选票的形式当选的,又在第九届落选,她的去留是由选民决定的,符合我国关于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居住区有选举权的居民选择的规定,任雪莲对选举结果无异议。登记表中任雪莲亲笔写下尊重选举结果,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任雪莲与城北街道办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任雪莲在2009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担任的职务是通过选举当选的,根据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任雪莲起诉城北街道办劳动争议案件不成立,其请求赔偿金没有依据,其与城北街道办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和聘用关系,其职务是通过选举当选的,不是城北街道办的工作人员,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员的生活补贴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拨付,组织法第15条也有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资和保险由区政府支付,由街道办事处代发。我单位为任雪莲代缴了2015年10月的保险费用,因任雪莲在第九届选举中落选后还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工资支付到了9月份。社区居委会的职务是差额选举都是法定的,我单位无权进行更改,任雪莲工作了六年之久对此常识性规定是心知肚明的。综上,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请求法院驳回任雪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任雪莲于2009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间担任城北街道办政法社区第七届居委会委员,于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担任城北街道办政法社区第八届居委会副主任。在2015年7月政法社区第九届居委会选举中,任雪莲落选。任雪莲与城北街道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任雪莲的工资由城北街道办支付至2015年9月,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期间任雪莲的社会保险由城北街道办社保所缴纳,2010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任雪莲的社会保险由城北街道办文化服务中心缴纳。城北街道办为任雪莲缴纳了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并在支付任雪莲晚育津贴及生育费用中扣除了2015年10月的社保费用。任雪莲于2015年9月30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城北街道办支付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金38058.28元、晚育津贴和生育保险报销款差额1500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25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任雪莲的申请请求。任雪莲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城北街道办同意仲裁裁决。上述事实,有《政法社区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报告单》、《政法社区候选人登记表》、《政法社区选举结果报告单》、《政法社区居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3253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与指导、支持与帮助……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城北街道办虽为任雪莲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任雪莲通过选举担任城北街道办政法社区第七届居委会委员及第八届居委会副主任,又因选举落选第九届居委会成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任雪莲与城北街道办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其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城北街道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并返还在晚育津贴和生育费用中扣除的社保费用1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雪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任雪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月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