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110号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村深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嗣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立军,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其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紫光智能交通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47元,减半收取61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兰生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