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胡才与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才,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675号原告胡才。被告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宁,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才诉被告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俊杰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于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