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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委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乔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村委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二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679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原告乔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身份信息同上。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村委会。负责人陈平定,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二组。负责人魏旋,系该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乔某某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镇下帝王村村委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