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与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94914-x。法定代表人焦秦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超,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有亭,四川明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18167-6。法定代表人杨家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兆,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月升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泸州市金鼎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孟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