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旦君与梁国荣、张玲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旦君,梁国荣,张玲红,江玲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66号原告:陈旦君。委托代理人:胡文雍,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荣。被告:张玲红。被告:江玲娥。原告陈旦君与被告梁国荣、张玲红、江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梁国荣、张玲红偿还给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玲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梁国荣、张玲红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梁国荣因需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陈旦君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若被告未按约偿还,应承担违约金,逾期每天按借款总额0.2%计算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被告江玲娥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上述借款被告梁国荣、张玲红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江玲娥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梁国荣、张玲红已于2015年7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荣、张玲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旦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梁国荣、张玲红支付给原告陈旦君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旦君要求被告江玲娥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梁国荣、张玲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林子云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