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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建宏与宋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宏,宋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866号原告王建宏被告宋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宏诉被告宋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 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