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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林可、林发海诉被告陈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可,林发海,陈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91民初164号原告林可,男。原告林发海(系原告林可之父),男。被告陈宁,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昀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可、林发海诉被告陈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可、林发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可、林发海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可、林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林可、林发海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睿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