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三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秀梅与毕福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梅,毕福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329号原告徐秀梅,女。被告毕福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梅诉被告毕福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元,由原告徐秀梅负担(因原告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惠军审 判 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