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素媚、潘自力与马目青、马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媚,潘自力,马目青,马为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321号原告:朱素媚。原告:潘自力。被告:马目青(又名马青青)。被告:马为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素媚、潘自力与被告马目青、马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素媚、潘自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朱素媚、潘自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素媚、潘自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素媚、潘自力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