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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素媚、潘自力与马目青、马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素媚,潘自力,马目青,马为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321号原告:朱素媚。原告:潘自力。被告:马目青(又名马青青)。被告:马为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素媚、潘自力与被告马目青、马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素媚、潘自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朱素媚、潘自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素媚、潘自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素媚、潘自力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