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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018号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85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石 瑛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申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