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潍坊邦达重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润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潍坊邦达重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润杰集团有限公司,裴晓东,张丽环,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荣和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和,张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执行人潍坊邦达重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润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裴晓东。被执行人张丽环。被执行人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荣和汽车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春和。被执行人张荣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开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