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再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郑敬敬与徐海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海东,郑敬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海东,居民。委托代理人:胡怀军,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敬敬,居民。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雀山路**号齐鲁大厦**楼。负责人:陈德松,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徐海东因与被申请人郑敬敬、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为,徐海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代理审判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