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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美娟与黄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娟,黄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美娟。委托代理人柯国庆,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圣杰。公民身份42022119690201761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娟诉被告黄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娟撤诉。本案诉讼费4600元,由原告刘美娟负担。审 判 长  吴凤华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