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刘美娟与黄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娟,黄圣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美娟。委托代理人柯国庆,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圣杰。公民身份42022119690201761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娟诉被告黄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娟撤诉。本案诉讼费4600元,由原告刘美娟负担。审 判 长 吴凤华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