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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民初字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字226号原告王某,女,200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一,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自行协商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一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一负担。审判员  景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广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