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明笋、薛爱月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654-3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方明笋。被执行人薛爱月。被执行人方明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缴纳执行款50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方明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3023元,执行费7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诉讼保全查封的登记在方明笋名下的房产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存在设定抵押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方明锵名下的房屋本院已作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外出去向不明,案外人对诉讼保全查封的登记在方明笋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理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方明锵名下的存在设定抵押的房屋查封,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异43号受理通知书及立案信息表、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外出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方明笋、薛爱月、方明锵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6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