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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丰重平与苏益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重平,苏益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商初字第580号原告:丰重平。被告:苏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重平诉被告苏益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章永伟人民陪审员  刘桂芳人民陪审员  戴志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