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121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全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