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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庄天河与庄鸟鸡、庄香姑、庄天郞、庄乌桔、庄乌真、庄天煌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天河,庄鸟鸡,庄香姑,庄天郎,庄乌桔,庄乌真,庄天煌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383号原告庄天河,男,1941年8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倪英富、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鸟鸡,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香姑,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天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乌桔,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乌真,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庄天煌,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天河与被告庄鸟鸡、庄香姑、庄天郞、庄乌桔、庄乌真、庄天煌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天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天河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天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庄天河负担。审 判 长  徐翰毅审 判 员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弘亮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