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8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李韶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8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828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0元、执行费525元。我院已于2016年4月8日将被执行人李某乙的工资账户冻结,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乙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8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 琦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