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刘旭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刘旭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150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谢昭榴。委托代理人:钟杰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社员工。被告:刘旭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63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刘旭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鑫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