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国永与赵金位、吴兵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永,赵金位,吴兵山,吴金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791号原告杨国永。被告赵金位。被告吴兵山。被告吴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永诉被告赵金位、吴兵山、吴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永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国永承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