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行初字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沈夕贵与凤阳刘府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夕贵,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126行初字8号原告:沈夕贵。被告: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刘府镇交通路。法定代表人:巨在方,该镇镇长。原告沈夕贵诉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31日本院向凤阳县刘府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沈夕贵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主动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夕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夕贵负担。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高 平人民陪审员 徐伯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楠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