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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三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三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873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姚春阳,董事长。被告威海三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54号。法定代表人李金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三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昱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