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曾令科、廖波、周万军寻衅滋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科,廖波,周万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令科,男,1994年10月28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波,绰号“黑娃”,男,1989年11月21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被告人周万军,男,1992年10月3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启平、代理检察员黄雪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周万军对被害人肖某将砂石出售到“拉菲”小区不满。2015年9月7日上午,周万军伙同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刘某2(另处)等人,由周万军驾驶川QS59**红色小轿车搭乘曾令科先行来到肖某位于柏溪镇城北新区“文星花园”小区1幢负二楼建材门市,廖波、刘某2、刘某1等人则在“二二四啤酒广场”一茶馆等候。周万军要求肖某不再向“拉菲“小区销售砂石遭拒,12时40分许,廖波、刘某2等人接到“通知”后步行到肖某门市,周万军打开红色小轿车的尾箱,曾令科、廖波等人从该尾箱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周万军随即驾车离开。曾令科、廖波等人持钢管对肖某门市外停放的5辆货车实施打砸后逃离现场。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被砸车辆损坏部分价格3420元。案发后,周万军的家属赔偿肖某1950元,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目无法纪,横行霸道,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持械滋事,任意毁损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波、曾令科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廖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万军因生意上的竞争关系对被害人肖某心存不满。2015年9月7日上午,周万军邀约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刘某2(另处)等十余人欲与肖某谈判。周万军、曾令科先行驾车来到宜宾县柏溪镇城北新区“文星花园”小区1幢-2楼建材门市找肖某谈判,廖波等人则在二二四啤酒广场等候。周万军、曾令科要求肖某不再送建筑材料进“拉菲小区”遭拒后,曾令科遂电话通知刘某2、廖波等人。廖波等人赶来后,周万军打开其驾驶的小轿车尾箱,曾令科、廖波等人从尾箱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后,周万军驾车离开。随后曾令科、廖波等人持钢管对肖某门市外停放的5辆货车实施打砸后逃离现场。廖波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辆被砸货车损坏部分价格为342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肖某1950元并取得其谅解。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2.现勘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现场示意图、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5年9月7日,宜宾县公安局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笔录和拍摄了相关照片,被害人肖某提供了相关的现场照片。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结算清单、收款收据,证实了被害人肖某被砸车辆的维修情况及费用清单。4.价格鉴定委托书、受理通知书、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宜宾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4日委托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砸的五辆货车损毁部分进行价格评估。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0月16日鉴定总共损失为3420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了三被告人和被害人肖某。5.调取证件清单、通话记录,证实了连天培、廖波、刘某1、周万军、刘某2、曾令科在案发期间的通话情况。6.被害人肖某的陈述,称2015年9月7日上午11点过,他营业部(地址在文星花园1栋负2搂)的职员尹某给他打电话说有2个人到营业部找他有事。当时我在二二四桥头,他就马上开车回营业部。到后,看见两个男的,高的那个(经辨认为周万军)头发长、身材壮,穿灰色短袖,另外一个光头,穿花短袖(经辨认为曾令科)。他问他们找他啥子事。高个子说“你以后不要送材料进拉菲小区了”,他没有答应,他说他是正规经营,有货他都要送。然后,周万军又说起8月份那个光头骑电瓶车与他公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他说那个事情交警队在管。周万军又喊他以后不要再拉材料进拉菲小区。他还是没答应。周万军就说“既然没有谈头,就不谈了,你等着”。这两个人就走了,走后十多分钟,大概12点过,光头就带了十多个人回来,有的拿钢管,光头带了其中五六个人走进他的营业部,说“你不要拉材料进拉菲小区,如果以后不拉这个事情就算了。如果你还是要拉,我们就砸你车子,还要整点事情摆起”。他说“这个门市在这里摆起,只要有人要货,他还是要送。”然后,光头就开始喊那些人砸他公司的货车,有5个人把他堵在门市里面,其余的人就跟着光头砸车,他就边照相边报警,大概砸了几分钟,那一群人就走了。他有六辆车被砸,挡风玻璃、车身、大灯被损坏,车辆行驶证上全是他妻子李达萍的名字。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他正在自己所开的电机修理店门口修东西,看见在肖某位于文星花园小区外1-2-3号门面门口,有七、八个17、18岁的年轻娃儿,其中有四五个拿了1米左右的钢管打肖某停在门市外面的货车,有两、三辆货车的挡风玻璃、反光镜、车门玻璃都被砸碎了,还有一个压路机的玻璃被砸碎了,砸了一、两分钟,那几个人就朝224走了。8.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文星花园1栋1-2-3门市做沙石生意的货车驾驶员,他驾驶的车牌号为川QN22**。2015年9月7日11时左右,有两个人来找他的老板,问老板去哪里。之后老板回来了,他们就在门面门口谈。他听到对方说,你以后不准把沙子送到城中央那些工地上去。他老板说,他们营业执照都有,为什么不能送。对方随后就走了。过了两分钟后,其中一个人带了大慨十多个年轻人,他们围着洗车场转了一圈,从一辆红色小车(什么时候到的没看到,停放在门市旁边洗车场门口前面点)的尾箱拿了几根钢管,直接往门市里面冲,他们进去的时候还在喊老板给个说法,说了只有一两分钟,他们就冲出来,用钢管砸车,总共砸了5辆货车、1辆压路机,砸后他们就走了。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帮肖某看门面。2015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有两个人到文星花园小区肖某的门面来找肖某。一会肖某回来,其中一个穿花衣服的人就对肖某说“上面的材料你不准送了”。肖某就说为什么不准送了。那个人就说反正你不准送了。又来了一、二十个人,有几个娃儿就到门面里面来了,进来的人听到后,就出去开始砸车了,他们都是用钢管砸车玻璃、车灯,还把别人工地上的压路机的车玻璃都砸了。拿钢管的都动了手,有10多个。1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货车驾驶员,帮肖某开1.49吨轻货车,主要给成中公司拖建筑垃圾和卖建筑材料给用户。2015年9月7日中午11时许,他和另外一起拖货的驾驶员在文星花园门市休息,他们将小货车停在门市外的平坝处。他到门市的时候就看见有2个人在等肖某。这两人他知道是之前和肖某发生过矛盾,也是在成中公司拖建筑垃圾和在拉菲工地卖建筑材料。大概12时许,肖某回来了。开始肖某和对方两个人在门市外谈,后又在门市里面谈。他听到对方给肖某说“你不准再给拉菲工地业主拖建筑材料”,肖某没有答应,对方说“你今天不拿话出来说,我就把你的车子砸了”。肖某就说“用户给我打电话,我肯定要送,我是有营业执照的,是合法的。”后来对方又有4个人进入门市,还有十几个人站在门市外,这后面的人拿有钢管,进入门市的4个人中的一个人想打肖某,被对方一个人拉住了,说“这里是门市,不要动手”。之后,对方全部走出了门市,就开始砸他们停在平坝上的货丰,肖某就报警。11.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跑销售的,肖某在她那儿买了水泥,她当天过来是做售后服务的。2015年9月7日中午12点左右,在肖某的门市,肖某和几个人在争执,对方说不准肖某卖东西。其中一个人想打肖某,但没打到,站在外面的十几个人就开始用钢管砸肖某的几辆货车。几分钟后,就往224方向跑了。1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宜宾县海胜建材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他们公司一共8辆车。2015年9月7日12时许,他拉完货把车子停在文星花园1-1门市外面,然后进到公司里面,他们的管理人员银昭兰叫他打电话给老板肖某回公司,有2个人找他。12时10分许,肖老板回到公司就和那2个人到公司外面的路上去说话,当时他在公司里隐约听见那两个人给肖老板打招呼,不准送装修材料到拉菲地下室。肖老板说他是正常生意,没有影响到人,然后他就走开了。过了3分钟左右,他走过看见貌似肖老板和那2个人没谈好。那2个人中的一个走到旁去打电话,之后他就看见有10多个人向他们公司走来,其中有5个人进了公司,过了2分钟左右,他们就朝一辆红色小车那里走去,拿了钢管,其中有个手臂纹满纹身的人冲进办公室,用钢管敲了一下办公桌,大声的说“以后你们还要送货上去不”,肖老板说他们有活不可能不送。之后,那个人转身出了办公室喊其他十多人用钢管砸货丰的玻璃、大灯、反光镜、引擎盖,砸完后就迅速离开了。那2个人中穿花衣服的参与了砸车。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中午12点过,他跑货运三轮回来,正好看见有几个人拿了钢管砸肖老板门口停的货车玻璃,砸了几分钟就跑了。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肖某手里干活,做搬运工。2015年9月7日中午12点过,他在店里睡觉,听见外面闹,就起来看。看见肖老板和几个人在说什么事,好像听见对方给肖老板说不准卖东西到坡上去。说了一会儿几个人就走了,过了几分钟那几个人就回来,手里拿了钢管,没说几句话就开始砸门口的货车的玻璃、大灯和引擎盖。几分钟后对方的人就跑了。15.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柏溪镇文星花园1栋下面的门市经营摩托车维修,门市号是1-2-4。他与经营建材的肖某是邻居,他们相互认识。9月7日11点过的样子,他看见两个男的(其中一个体型较胖、偏分头、穿灰色短袖、一米八左右,另一个较瘦、光头、头部后方有一伤疤)跟肖某谈话,他以为是来买建材的。他们在门市里谈了一会又走出来外面坝子里谈,后又到坝子角落去谈,后来其中一个体型较胖的男的一边打电话一边往上面走了。这时,他看到有十多个年轻娃儿从转盘下面的路上走上来,直接就进了肖某的门市,进去一两分钟后就走出来,从他门市外经过走到上面去了,一两分钟又返回来,回来时其中有七八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又走进了肖某的门市,进去说了几句后,出来用钢管砸肖某门市外货车的挡风玻璃、大灯、反光镜这些,总共砸了五六台货车,还把旁边别人停放的一辆压路机的玻璃砸了,之后,这伙人就朝二二四方向走去了。另外体型较胖那个人打着电话走开了,体型较瘦那个光头跟后面的人一起砸车。后来他听说是肖某经营建材生意与对方竞争,所以发生这个事情。16.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文星花园小区肖某的门市帮肖某接电话和发货。2015年9月7日11点过,门市来了5、6个人,让她给肖某打电话。她打电话后,肖某就回来了。其中一个对肖某说,让他拉菲的货不要送了。肖某说“我们成立了公司,有一二十个人要吃饭,领工资,哪里有电话让送货,我们就要送。”这样一直僵持了十多分钟。店内的人就出去,出去了两分钟左右,几个人就拿了钢管进来问肖某,还送不送货。肖某还是说只要有人打电话就要送。然后就开始用钢管砸那些货车,砸烂六、七个车后就跑了。1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他自己买了一辆压路机做工程。半个月前,他把他的压路机停放在文星花园l幢负2楼前面。9月7日13时06分、他接到1354772****的电活说他的压路机被打烂了,他们的车子也被打烂了(他的压路机上留有他的手机号码),他就打电话叫他儿子罗江去看一下。之后,他儿子说他的压路机的一块玻璃被打烂了,价值300元左右。18.证人曾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7日下午17时左右,有两个男的到他店里面买玻璃,说车子被别人砸了。这两个人买了川路牌货车的4块前挡风玻璃、3块门玻璃,共1640元,开具了发票,编号01870984。1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柏溪镇224上面的汽修厂管材料。2015年9月14日,肖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的5张结算清单是她打印的。2015年9月8日上午,有个瘦高的男子找她,让她照他提供的单子打结算清单,她发现那些车都没有在她们厂维修,她就问厂长陈某。厂长同意打,就打了。2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8日肖五在他们厂里开了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的车没有在他们厂里维修过,也没有买过材料。2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事发当天早上,他接到刘某2的电话说“三娃”那里有点事,喊他去柏溪帮忙,有工资,他答应了。然后一会儿刘某2就打的到中心市场他住的那里来接他,他看见“小天”(经辨认为连天培)也在车上,他就上车一起道了柏溪二二四啤酒广场。到了以后他看见很多人,有些他不认识,认识的有“黑娃”(经辨认为廖波)、“三娃”(经辨认为曾令科)。然后他们就在啤酒广场喝茶,喝了一会儿三娃就说:“走,一起跟到我上去”。然后他们就一直跟到三娃往二二四坡上走。过了涵洞到了转盘旁边的一栋楼下面的门市门口。然后三娃和三娃的亲家(经辨认为周万军)和对方一个男的在那里争执,争执了几句,三娃的亲家就走开了,三娃继续和那个男的争执,然后三娃就说把门口的货车敲了。三娃就带着他们去门市旁边一辆红色轿车旁,三娃的亲家就把轿车的尾箱打开,三娃和黑娃等几个人就从里面拿了钢管,三娃的亲家就把车开走了。他没有拿钢管,又和他们返回了门市,然后拿钢管的人就去敲外面的车子,敲了几分钟三娃等人就开始走了,他也就跟着他们走了,和几个人坐了的士到戎州桥就下了。下车的时候黑娃已经到那里了,把钱开了,他就回家了。后来黑娃给他打电话说,三娃的亲家因为他们去帮了忙,请他们去吃饭。然后他就带着他女朋友吴某去吃饭了。吃饭的地点在南岸公务员小区周围的一家馆子。他、吴某、刘某2、三娃、黑娃、小天另外两三个不认识的坐一桌,吃饭的中途,三娃的亲家过来敬酒,说“今天的事情麻烦你们了”。然后中途他有事就先走了,吴某是后来走的。三娃(有点高,短发)、黑娃(肤色黑)还有小天,他们都是在网吧认识的,具体叫什么不知道,看到能认出来。他忘了刘某2头一天晚上有没有给他打电话,头天晚上他是在网吧遇到了黑娃,但说了些啥子他记不到了。2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刘某1是她男朋友,当天早上刘某1跟她说去办事。她就问啥子事?刘某1说刘某2给他打电话,说去帮三娃办事,要去柏溪,办了事之后有工资。然后刘某1就走了,中午2点过才回来。他回来给她讲,他去柏溪以后发现有很多人,认识三娃、黑娃,然后一起去柏溪二二四那里。然后有人嘁敲车子,他们一群人里面就有几个人把对方的车子敲烂了。刘某1说他没有动手,怕遭。三娃和黑娃去敲了,其他好多人都没有动手,只有几个人动手。可能是用棒捧敲的。那天晚上,黑娃打电话来喊刘某1到公务员小区周围的一家中餐馆子去吃饭。刘某1喊她一路去,她就去了。去了之后,她、刘某1、黑娃、三娃、小天、刘某2坐一桌,吃了会儿,三娃的亲家就到她们这桌来敬酒,说“今天感谢你们了”。后来刘某1有事就走了,她是吃完饭再走的。2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6日晚,他在家接到曾令科的电话,说他的亲家有点事,喊他到大观楼肯德基去面谈一下。然后他和女朋友李某3到了肯德基,在二楼找到了曾令科和他的亲家周万军。当时只有他们四个人,周万军说在生意上遇到点事,喊他约几个朋友,明天一起到柏溪镇二二四坡上去撑场面,事情做完了给点工资。回家后,他打电话给刘某1说了这个事。9月7日早上10点左右,曾令科打电话说一起过去了。然后他就给刘某1、连天培打电话,约在中心市场见面,碰面后就一起去了柏溪。到了柏溪后,他们按照曾令科约的二二四啤酒广场。周万军喊他们在广场喝茶。他看见除了周万军、曾令科、黑娃外还有些人不认识,一共有十多人。周万军和曾令科开了一辆红色轿车去了二二四坡上,他们就在广场喝茶。一会儿后,曾令科打电话说上去了。他们一起上去后,到了第一个转盘旁边的一栋楼门市外,看见曾令科和周万军和门市的人在理论,但不知道理论些啥子。然后周万军就走向自己的轿车,曾令科等几个人就跟着走过去,周万军打开尾箱,曾令科几个人就从里面拿出钢管,周万军就开车走了。拿钢管的有四五个人,他只认识曾令科和黑娃。然后曾令科他们就开始砸门市外的货车。砸了一分钟后,就走了。他和刘某1、连天培没有动手,拿钢管的人都砸了的。当天下午曾令科给他打电话说“今天的事情麻烦了,大家一起吃个饭”。说了地点后,他就去了。在西区一家馆子,共有两个包间,他、刘某1、吴某、黑娃、连天培、曾令科等人坐一桌,期间周万军到他们包间来敬了酒,说“今天的事麻烦大家了。”2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2是他男朋友。事发的前一天晚上10点过,刘某2喊她一路去宜宾大观楼那家肯德基吃东西,她就和他一起去了,看见有两个男的在肯德基等刘某2,然后他们四个人就一起吃东西。他们在摆龙门阵,她在吃东西和耍手机,没注意他们在说什么。走的时候,其中一个就说明天早上再打电话。然后他们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刘某2回来说,他去柏溪二二四来,帮朋友干了点事。25.被告人廖波的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9月6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当时在南岸中心市场自由鸟网吧上网。曾令科给他打电话说,明天跟他一起到柏溪去办事,并说是经济上的事情。他说他喊不到人。之后,他去上厕所时看见刘某1和他的女友吴某也在上网,他就给刘某1说明天有点事,并说“三娃的事”(三娃就是曾令科),刘某1说刘某2已经给他打了电话了。他就给刘某1约好第二天一起去。之后,他就一直在网吧上网。9月7日早上9点过,刘某2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已经到网吧对面了,他就走出去,看见刘某2和另外两个男的在那儿。他出去之前给刘某1打了电话,她与刘某2碰面时候刘某1也到了。刘某2和另外两个他不认识的男的挡了一辆出租车,他和刘某1挡了辆出租车,一起去柏溪。路上时,曾令科给他打电话叫他们到二二四啤酒广场下车,他和刘某1到了那里并在一家茶馆找到了曾令科他们,当时已经到了十来个人,他认识的有曾令科、刘某1、刘某2、万军。11点左右,万军开了一辆红色轿车与曾令科往南山星城上面去了,他们剩下的人在茶馆喝茶等着。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刘某2对他们说走了,他们就跟着他一起往南山星城方向走,走到第一个转盘左手边一条路上去一点的一排门市外,他看见曾令科在跟那儿一个门市的老板在吵。吵的什么内容不清楚。他们在那儿站了几分钟,万军从那辆红色轿车上下来,把后备箱打开,曾令科就从后备箱里面拿了4根钢管1根木棒出来分给在场的人,他拿了1根钢管,曾令科拿了1根,其他哪些人拿了他没注意。他们拿了钢管后,万军就开车走了,曾令科带领他们回到之前那个老板的门市外面,站了一分钟左右,他看见他们在砸门市外的货车,他也跟着去砸,砸了两下车门,用钢管砸反光镜和车窗玻璃,他估计总共砸了4两车左右,大家就一起走了。他看路边有监控摄像头,他就把头低下去了,他是跟曾令科以及另外两个他不认识的人一起坐的出租车走的。当天晚上,曾令科给他打电话叫到西区公务员小区一中餐馆吃饭,吃饭时有十三四个人,就是上午一起去砸车的那些人,刘某1的女朋友吴某也在。吃饭时万军到他们那边一桌来敬酒,说今天的事情麻烦他们了。9月8日大概22点左右,曾令科打电话说万军被抓了,叫他自己注意点。过了两天,曾令科说他到观音去了,说去躲两天。另外,他与曾令科是朋友关系,很早以前就认识了,万军是曾令科介绍认识的,他不知具体名字。9月7日当天,曾令科穿的一件花短袖。后来,他大概知道是因为万军跟对方那个老板在生意上有矛盾,曾令科和他们都是去帮万军的忙。26.被告人曾令科的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8月初他帮周万军一起在二二四坡上挖拉菲小区内的建渣。9月7日上午九十点钟,他坐周万军的一辆红色轿车一起到了二二四往拉菲坡上走,然后到了肖某的门市,周万军给肖某摆,他不知他们在摆什么。周万军出来后,他又进去问肖某之前他骑电瓶车和他的三轮车相撞一事。后头来了一群娃儿,放了钢管在地上,他拿了1根钢管,准备敲肖某门市的货车,他没有敲就同那些娃儿一路打的跑了,当天他穿的是一件花的短T恤,下半身穿的牛仔裤。27.被告人周万军的供述与辩解,称2015年9月7日上午,他开了一辆红色现代车一个人到了二二四肖某门市,他在路上打电话给曾令科叫他到肖某门市,他把车停在二二四往县二中走的第一个转盘左边的小区门口处再去的肖某的门市。当时大约是九、十点钟,他等了有十分钟的样子,曾令科就来了。过了将近半个小时,肖某回到了门市,他和肖某谈了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没有谈拢,他就一个人走了,曾令科走哪里去了他不晓得。庭审中称他在刑大没有说实话,曾令科是他喊去的,他去和被害人谈的时候,他准备了人,谈不拢就喊人去了。2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令科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廖波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0.谅解书、收条,证实2015年9月22日,被害人肖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周万军等三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2015年9月22日,肖某收到了周万军等人赔偿车辆损失1950元。31.辨认笔录,证实(1)唐某1辨认出与肖某谈判的周万军。(1)肖某辨认出与他谈判的周万军、曾令科。(2)廖波辨认出与他一起寻衅滋事的同伙的周万军、曾令科。(3)沈某辨认出与肖某谈判的周万军、曾令科。(4)吴某辨认出曾令科就是“三娃”,廖波就是“黑娃”,连天培就是一起吃饭的“小天”。(5)刘某1辨认出廖波就是“黑娃”,连天培就是“小天”,周万军就是“三娃”的亲家,曾令科就是“三娃”。(6)刘某2辨认出廖波就是“黑娃”。32.抓获说明,证实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周万军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18日被抓获归案。33.病情证明书、证明,证实2016年3月2日,被告人周万军经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腰椎间盘突出。宜宾市南岸街道航天社区证明周万军邻里关系和谐,未发现与小区居民有矛盾冲突,表现较为良好。34.光盘一张,证实案发时现场的监控视频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令科、廖波、周万军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令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廖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三、被告人周万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蔺桔代理审判员 王士雨人民陪审员 彭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