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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54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达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琼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