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54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73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8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达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琼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