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鑫汇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鑫汇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汇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月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定代表人:张万五,公司总经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汇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钦仲案字第1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233245.25(其中本金229896.8元,执行费3348.4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帅明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刘若昱代理审判员 梁 军代理审判员 卫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