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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762号原告詹某某,女,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明,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詹某某于2016��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清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隆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