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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虞阳春与朱明星、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749号原告:虞阳春。委托代理人:何小明,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星。被告:刘建英,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陶界岭。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阳春诉被告朱明星、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阳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阳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