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3309号原告:吴某,男,汉族。被告:秦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