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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萨某某与朝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萨某某,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8执66号申请执行人:萨某某,女,蒙古族,住址:镶黄旗。被执行人:朝某某,男,蒙古族,住址:镶黄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镶民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朝鲁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抚养费4800元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朝鲁门在镶黄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源信用社的银行存款48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木 斯格 来自